第53章 古物及古蹟條例
2026年09月13日大約 3 分鐘
條例制定史
1971年古物古蹟法案
1971-10-29 法案刊登憲報
1971-11-03 首讀
1971-11-17 恢復二讀辯論
1971-12-01 三讀
1971-12-03 條例刊登憲報(1971年第64號條例)
1982年古物古蹟(修訂)法案
1982-05-21 法案刊登憲報
1982-06-02 首讀
1982-06-16 恢復二讀辯論
1982-06-16 三讀
1982-06-18 條例刊登憲報(1982年第38號條例)
1986年古物古蹟(修訂)法案
1986-05-16 法案刊登憲報
1986-05-28 首讀
1986-06-04 恢復二讀辯論
1986-06-04 三讀
1986-06-06 條例刊登憲報(1982年第38號條例)
新聞報道
- 〈屈臣提議盡速立例保存本港古物 清道伕待遇要改善〉,《工商日報》,1965年3月13日,第5頁。
- 〈華民司麥道軻指出:三院各工作部門港府將計劃改進〉,《華僑日報》,1965年3月27日,第4張第2頁。
- 〈保存古物古蹟 新訂法例草案在憲報公佈〉,《工商日報》,1971年6月19日,第5張第1頁。待確認
- 〈保存港古物古蹟 法案將提交立法局〉,《華僑日報》,1971年6月19日,第2張第2頁。
- 〈新訂古蹟古物法案 當局徵詢新界民意〉,《華僑日報》,1971年7月19日,第5張第1頁。
- 〈政府立例保障古物古蹟〉,《工商晚報》,1971年10月29日,第1頁。
- 〈保存古物古蹟 政府將訂立新法案〉,《工商日報》,1971年10月30日,第10頁。
- 〈當局將提出新法案 保存本港古物古蹟 發現後屬公共財產 規定任何人均不得毀壞古蹟〉,《華僑日報》,1971年10月30日,第2張第1頁。
- 〈古物古蹟條例明年起實施〉,《工商日報》,1975年11月20日,第6頁。
- 政府具有保有權 無執照不准發掘
- 〈民政司答立法局議員稱古物古跡條例行政工作擬交由市政事務署處理〉,《華僑日報》,1976年8月5日,第3張第4頁。
- 〈市政局批准保存五十支古老街燈〉,《工商晚報》,1978年12月16日,第2頁。
- 〈古物諮詢委員會年報建議 設立考古事務制度 管理保護考古資源〉,《工商晚報》,1980年5月28日,第2頁。
- 〈共卅三項廿六項在新界 當局保存古物古蹟雖有困難成就仍大〉,《華僑日報》,1988年11月1日,第6頁。
- 副題:許舒博士期望新界有關家族協助工作
附屬法例
第53A章 古物(挖掘及搜尋)規例
第53B章 古物及古蹟(古蹟及歷史建築物的宣布)(綜合)公告
第53C章 1996年古物及古蹟(考古地點的宣布)公告
第53D章 2003年古物及古蹟(暫定古蹟的宣布)公告
第53E章 古物及古蹟(暫定古蹟的宣布)(薄扶林道128號)公告
第53F章 古物及古蹟(暫定古蹟的宣布)(司徒拔道45號)公告
第53G章 古物及古蹟(暫定古蹟的宣布)(何東花園)公告
第53H章 古物及古蹟(暫定古蹟的宣布)(紅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