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港古物古蹟 法案將提交立法局
2026年10月03日大約 1 分鐘
摘自《華僑日報》,1971年6月19日,第2張第2頁。
(港訊)一九七一年古物古蹟法案已在昨日出版之政府憲報發表,以廣□知。
該法案之宗旨在對於在本港發現之古蹟加以管制,及確保對有歷史價值之物品得以保存,以供市民欣賞,該法案建議授權民政司負責市區方面,及新界民政司負責新界區方面之古蹟,該兩名官員在獲得一個諮詢委員會之建議後,有權宣佈某地點及建築物為古蹟,惟在作□□宣佈前,須受到業主權益之限制及獲得督憲批准,於實施此項□□立法後,凡在本港發現之古代遺物均屬政府所有,但事實上政府僅將該等市民感到興趣之物品,在本地博物院陳列。
關於由政府保存之古物及古蹟所付之資金及補助金,古物之發掘,管理,保存及保養等事宜,該法案均有規定。政府不久將委出一個臨時諮詢委員會,其第一項任務為詳細考慮該法例所引起之實際問題,及在此法案由立法局考慮之前,評定一般市民之意見。